原告:李岩。

被告:杭州千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30。

法定代表人:李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李岩诉被告杭州千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岩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岩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岳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