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会勇,男,27岁。

被告:河北宝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余杭区。

王会勇、河北宝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会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王会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玉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