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会勇,男,27岁。
被告:河北宝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余杭区。
王会勇、河北宝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会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王会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玉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淼
原告:王会勇,男,27岁。
被告:河北宝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余杭区。
王会勇、河北宝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会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王会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玉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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