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巴彦淖尔市澳斯贝霓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五路兴丽饭店旁(金苹果门市对面)。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金兰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澳斯贝霓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
审判员黄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顾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