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锦连。
被告常熟市逸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富华路15号2幢办公楼一楼105.
法定代表人方丽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连与被告常熟市逸觉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连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锦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锦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锦连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