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梽祥,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潘爱民,董事长。
被告:新疆南部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贾胜军,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梽祥与被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南部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梽祥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梽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梽祥负担。
审判员叶道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