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荆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6号1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三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武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荆丰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荆丰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荆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荆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11.5元,由原告司荆丰负担。

审判员杨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