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辉。

被告:绍兴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路505号8楼8084。

法定代表人:陆应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与被告绍兴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瞿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邹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