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绪涛,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辽宁省鞍山市。

被告:周利华,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涛与被告周利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于本院2018年2月1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蒋怡琴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