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瑞,无业。
被告:北京话梅乐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辛庄路北软双新科创园A座103-114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超,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刘瑞诉被告北京话梅乐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瑞撤回对被告北京话梅乐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玥玥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顾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