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林辉。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祖冲之路295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朗格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2310A。

法定代表人郑雁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1909。

法定代表人郑名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林辉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朗格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林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韩林辉承担。

审判员杨建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