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文林。
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林诉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文林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文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文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程文林负担。
审判员李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