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军伟
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田军伟与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军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田军伟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珑玲
人民陪审员李新立
人民陪审员王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吕兰宇
原告田军伟
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田军伟与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军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田军伟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珑玲
人民陪审员李新立
人民陪审员王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吕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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