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彦辉,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名莹,法务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梅,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的仓库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交寄货物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工商注册地址亦在广州市白云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支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所开的天猫网店购买货物,该货物的收货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白云小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杨敬栓

审判员侯丽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