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艳航。
被告:厦门亲联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里216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杭祥。
原告毕艳航诉被告厦门亲联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毕艳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艳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艳航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艳航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岳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