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礼奎。
被告:北京色渡琉璃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1号5座住宅楼10层A01室。代表人:李伟田,该公司投资人。
原告郑礼奎为与被告北京色渡琉璃商贸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郑礼奎于2016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礼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礼奎撤回对被告北京色渡琉璃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礼奎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季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