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

被告:张雪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与被告张雪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