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安远路128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勇,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群,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月娟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月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月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月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月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迟友林

代理审判员柳乐安

代理审判员王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继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