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国贤。委托代理人:朱杰。

被告: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汇港街21号903房。法定代表人:袁宗方,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贤与被告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贤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陈国贤负担。

审判长刘湛

代理审判员徐海高

人民陪审员吴涨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