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旭光,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康辉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法定代表人:李朝辉,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旭光与被告宝鸡康辉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宝鸡康辉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旭光撤回对被告宝鸡康辉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和玖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