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向伟族。

被告上海猫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汤圣平。

被告东山腾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腾用庄。

原告朱向伟诉被告上海猫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山腾新食品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向伟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向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向伟承担。

审判员张通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