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向伟族。
被告上海猫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汤圣平。
被告东山腾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腾用庄。
原告朱向伟诉被告上海猫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山腾新食品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向伟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向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向伟承担。
审判员张通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