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闽0206民初4461号之一

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合肥鹰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东方名景2幢109室,组织机构代码09214407-8。法定代表人高鹰。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祖根与被告合肥鹰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祖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鹰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祖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钟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