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飞,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告:贵州永溢传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友。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州台酿酒厂,住所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法定表人:孟锡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与被告贵州永溢传承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州台酿酒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赵飞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飞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赵飞负担。
审判员马克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叶依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