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
被告巫婷(经营者:阿龙的宝宝1,淘宝网卖家ID)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锐诉被告巫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李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货款960元;2、判决被告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9600元;3、判决被告共计赔偿9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域名taobao.com于2017年4月21号,在被告经营的名为“逃脂妖妖”淘宝ID:阿龙的宝宝1,的网店内购买了2套:“强效古方饱腹减肥胶囊正品抑制食欲适合顽固性体质送排油丸”共计2瓶胶囊,以960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订单编号为:8315343992171958。原告付款后,被告使用快递发货,物流公司:申通速递,运单号码:402445574039。
原告收到对应的包裹后,吃了3天后感觉头晕!因购买的产品是内服型的减肥药,为了更全面了解产品的安全性以及食用方法。对自己购买的“古方减肥”进行了网络查询,可查询结果该减肥药竟然是一款彻头彻尾的假药,让原告根本不敢吃了。原告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设立的网站(www,sda,gov,cn)查询,结果是:卖家销售的“古方减肥”标注的生产厂家“湖北纤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虚假厂家。根据《保健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批准文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另外产品宣传成分列表中由灵芝,冬虫夏草,人参,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成分里面违规添加:灵芝,冬虫夏草,人参。这些中国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名单》中的成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事实说明,被告所销售的是一款产品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这样的假冒产品,被告竟然在销售过程中大肆宣传其为“强效药”。在产品功效上多次宣传迅速减肥,强效减肥,被告违法销售假冒减肥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告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假药,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法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管辖协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部分“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第二条【管辖】明确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因网络购物产生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本案原告若要向答辩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则应根据上述管辖条款向答辩人也就是本案被告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该管辖条款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不能以此认定该条款无效,案涉管辖条款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未限定为答辩人所在地,且被告所在地符合《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的约定管辖的范围,也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约定。被告所在地不论何种纠纷中均是合理的管辖地,认为淘宝卖家网购金额往往较小,主张权利后产生额外费用而过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迫使淘宝平台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这遏制或限制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利,实际上对淘宝公司构成“反向歧视”,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三、即使本条款加重或限制了注册人的责任或权利,但答辩人以采取明显且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管辖条款,故管辖条款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作出说明。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前款所述显著方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不得以技术手段对合同格式条款设置不方便链接或者隐藏格式条款内容,不得仅以提示进一步阅读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合同相对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合同格式条款的申请。此前,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淘宝平台在设置注册流程过程中默认注册人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以及没有明确提示管辖条款为由,认定答辩人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人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为此,答辩人对注册流程进行了优化。从(2015)浙江钱证内字第14384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6月19日,点击注册后会有非常明确的提示要求注册人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淘宝服务协议》,并明确的提示《淘宝服务协议》包括“与您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的条款”,也说明“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平台客服咨询”。在《淘宝服务协议》也对相应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答辩人已经完全的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了合理又明确的提示。即,虽然管辖条款限制了注册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但已经通过非常明确的方式对管辖条款进行了提示,并可以按照注册人的要求进行说明,故该限制条款仍然有效。本案中,原告李锐于2017年3月31日在淘宝平台阅读并同意协议且完成了全部注册程序,注册了“独恋冬日夏云”这一账号,并通过该账号购买了案涉商品。原告在平台已经明确提示存在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其应当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并决定是否注册或是否在淘宝平台购买商品。其注册并购买的行为表明其认同管辖条款的效力。综上,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网络购物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原告李锐于2017年3月31日在淘宝平台阅读并同意协议且完成了全部注册程序,注册了“独恋冬日夏云”这一账号,并通过该账号购买了案涉商品,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淘宝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约定了管辖的法院且排除了购物者即原告李锐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否则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已提交证据即(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4384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6月19日,点击注册后会有非常明确的提示要求注册人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淘宝服务协议》,并明确的提示《淘宝服务协议》包括“与您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的条款”,也说明“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平台客服咨询”,且在《淘宝服务协议》也对相应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该证据内容能够证实被告对进入淘宝网平台的购物者即原告履行提请注意义务。应认定网络购物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条款有效。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金劲松
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