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侗族,种植业从业人员。

被告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辉。

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邢志刚于2016年3月17日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邢志刚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王崇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邢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邢志刚撤回对被告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邢志刚负担。

审判长徐白玲

人民陪审员舒友平

人民陪审员舒海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