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仙林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梅家坞242号。法定代表人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聚才。
上诉人杭州仙林茶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聚才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王聚才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609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邓法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杭州仙林茶叶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向上诉人杭州仙林茶叶有限公司发出开庭传票,被告签收本院开庭传票后,在开庭日未到本院应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田晓凯
审判员薛庆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