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洁。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法定代表人:安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
审判员韩丽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培
原告刘洁。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法定代表人:安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
审判员韩丽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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