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亮亮,居民。
被告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祥和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王思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亮与被告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亮亮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亮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亮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亮亮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永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