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鸿勋。
被告:合肥沁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2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胡开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勋与被告合肥沁妍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鸿勋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鸿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鸿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30元,由原告王鸿勋负担。
审判长金华英
人民陪审员童李燕
人民陪审员夏繁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周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