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明。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荣荣食品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下社121号。法定代表人:高瑞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荣荣食品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程明负担。
审判长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戴伟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