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猛。

被告宁夏矩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科。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悦海新天地A6-1804。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宁夏矩盛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猛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