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涛。

被告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丁丁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许文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