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阳。

被告魏丽君。

原告庄阳与被告魏丽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阳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丽君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阳撤回对被告魏丽君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阳负担(已付)。

审判长卜召其

人民陪审员韦荣礼

人民陪审员许春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