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志军。

被告亳州市济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G9栋120铺。

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志军诉被告亳州市济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志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