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明。
被告:北京同仁堂山西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桥东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17层1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北京同仁堂山西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程明负担。
审判长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王寿梅
人民陪审员宋维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