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军华,男,

被告盐城福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海纯西路锦江冠城10栋107室(1)。法定代表人周长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盐城福惠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廖得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