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晶晶。

被告:苏州森诺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石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晶晶与被告苏州森诺威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晶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灿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闵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