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锦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花,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锦连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2016年9月22日,原告张锦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朱琳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