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锦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花,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锦连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2016年9月22日,原告张锦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朱琳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