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陕西南路180弄1号209B室。法定代表人:陈碧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上诉人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4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称通过上诉人的天猫网络平台购买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情况,对其构成欺诈,侵犯其知情权,本案实为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管辖,均在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从上诉人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中购买商品,该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交付货物,且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特别的约定。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购买商品的收货地江苏省沛县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其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慧娟

审判员陈禹

代理审判员曹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荔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