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荆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6号1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三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海宁市英蔓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93号3号楼-1。
法定代表人徐凯特。
本院在受理原告司荆丰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海宁市英蔓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荆丰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荆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荆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11.5元,由原告司荆丰负担。
审判员杨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