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波,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井全,男,1965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周井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330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澧县新安镇铁新路764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审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判断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收货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户籍地是否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材料审查判断案件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章审判员黄荣华审判员吴荔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柯艺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