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星星,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现住长乐市。
被告陈锡喜,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星星与被告陈锡喜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星星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星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星星负担。
审判员陈坤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