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丁丁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丁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3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