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志军。
委托代理人季海燕,系郑志军配偶。
被告深圳市嫩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村新华大厦B1105房。
法定代表人张帆。
原告郑志军与被告深圳市嫩芽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志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志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