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涛古。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谢涛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庄小东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小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