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北京冠诺新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朝晖。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东与被告北京冠诺新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小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于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审判员黄旭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洪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