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5)思民初字第8587号之一
原告吕威,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亨瑞达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是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新固第一工业区5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09396249-4。
法定代表人黄林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威与被告深圳市亨瑞达表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威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亨瑞达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威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亨瑞达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威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冰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