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志辉。

被告:深圳市皇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志辉与被告深圳市皇巢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志辉于2016年7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志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志辉负担。

审判长蒋峰

人民陪审员曹明

人民陪审员林婉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伟晴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