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5)湖执字第2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大泽,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亦海、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义乌鑫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407号。法定代表人季志叶。
申请执行人吴大泽与被执行人义乌鑫慕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7500元、案件受理费371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唐雪阳
代理审判员樊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毅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