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凯,居民。

被告惠州市韩森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一路四巷3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凯与被告惠州市韩森乐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凯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凯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永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