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群,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中、兰某铃,均是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群诉被告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穗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静